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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宪政在中国的发展

作者:江晓辉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29日
内容摘要:宪政,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成果。宪政作为现代国家的一种政治形态,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新中国成立后,迅速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为标志,规定了人民民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奠定了人民民主宪政建设的基础,这时起才真正开始探索中国的宪政道路。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和法治建设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1982年宪法突出了人权、民主和法治的宪政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民主宪政的内涵,更加符合时代要求。近来,在我们国家理论界发生了一场多年来少见的“宪政”争论,即,宪政是不是专属于资本主义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能不能搞宪政。了解了宪法的本质属性后,我们发现关于宪政争论的两方范了一个巨大的错误,就是他们把宪政的形式当做本质,或者说,没有把宪政的本质和形式区分开来。实际上,宪政的本质就是对权力的制约。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并是实行宪政所必须采取的形式。我们国家实行宪政,必须依据我们的宪法,依靠党的领导、依靠人民主权原则、依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我国宪法等措施来实现。完善中国特色宪政道路的思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宪政离不开党的领导。必须真正厉行法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宪政的基本要求。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乃宪法的核心问题,也是宪政的核心观念和终极目标。
关键词:宪政   宪法   党的领导   法治    人权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就明确指出:“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他,这就是宪法。”毛泽东对宪政的解释非常精辟,也很准确,宪政就是制定根本法宪法来承认民主、确定民主,制定宪法后再实施这部宪法,这样就能实现民主政治。
一、中国对宪政的探索和取得的成就
宪政,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成果。宪政作为现代国家的一种政治形态,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无数进步人士面对内忧外患,反思国家的前途命运,积极尝试向西方学习,探索建立宪法实行宪政。但是限于当时的思想、社会条件,变法最终失败,宪政不能实现。只有成立新中国,制定社会主义宪法,不断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才有可能逐步实现宪政。人民只有真正当家,才能赋予宪政的中国特定内涵并逐步实施。新中国的宪政建设也经历一个曲折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1954年宪法为标志,在其中规定了人民民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奠定了人民民主宪政建设的基础,真正开始探索中国的宪政道路。但是十年“文革”使民主宪政建设严重倒退,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改变了中国宪政的运行轨迹。这段时期基本上属于是“有宪法、无宪政”的特殊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和法治建设又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1982年宪法突出了人权、民主和法治的宪政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民主宪政的内涵。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年,是我国宪政发展取得最显著成就的黄金时期。
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能否搞宪政
近来,在我们国家理论界发生了一场多年来少见的“宪政”争论,即,宪政是不是专属于资本主义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能不能搞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宪法的本质属性共有三点:1、宪法是民主施政规则的确认;在宪法中确认了代议制和普选制,确认代议制和普选制就为人民实现主权设计了一套政治上的具体运行的机制。我们中国也在我们伟大的党的领导下建立了我们的代议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代议制度也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民主制度。2、宪法是各阶级政治地位的确认;在有阶级社会,通过政治斗争获得胜利的阶级,由于他掌握了国家政权,之后才拥有实行民主、制定宪法的权利。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目的,就是在于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反映本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民主模式。所以,民主政治从来都有资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之分,宪法也必然有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之别,从来没有超阶级的和对社会各阶级都一视同仁的宪法。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旗帜鲜明的指出了我国的统治阶级和其地位。3、宪法依存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决定这种意志内容的物质条件是不可分离的,宪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他也是依存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的。所以,宪法也需要根据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作出相应的修正和变化。
所以,了解了宪法的本质属性后,我们发现关于宪政争论的两方范了一个巨大的错误,就是他们把宪政的形式当做本质,或者说,没有把宪政的本质和形式区分开来。实际上,宪政的本质就是对权力的制约。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权力需要被制约。然而,制约权力有不同的制度形式。三权分立和多党制是西方制衡权力的制度形式,但是,这并不是说三权分立和多党制是实行宪政国家所必须采取的权力制约方式。不能把宪政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等同起来。从其他国家来看,有很多实行了以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形式的国家,并没有实现宪政,并没有避免国家的专制和腐败。所以说,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并是实行宪政所必须采取的形式。我们国家实行宪政,必须依据我们的宪法,依靠党的领导、依靠人民主权原则、依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我国宪法等措施来实现。
三、完善中国特色宪政道路的思考
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宪政离不开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党,为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先进性组织。党代表人民意志,制定国家的政策法律,组织有效政府,保证实现国家权力。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第二,必须真正厉行法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宪政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更是社会进步的保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普遍准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判断宪政的基本标准就是宪法和法律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法治必须是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的宪法,保证司法独立与公正。党的十八大报告鲜明提出要深入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第三,要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宪政的产生和运行首要条件是民主。民主讲的是表达人民的意志,关心的是谁掌握权力及掌握权力的人数的多少。宪政是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以实现民主的政治实践。中国现在应该探索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他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必须尊重客观规律,走中国道路并逐步发展和完善。
第四,必须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问题,是宪政的核心观念和终极目标,实行宪政的前提首先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认可。宪政的价值与公权力存在的目的和使命都是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国家及公权部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剥夺甚至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实现宪政最大的困难在于价值观念的转变,如果没有人权观念。宪政仍然离我们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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