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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超过退休年龄,符合条件的还应认定工伤

作者:江晓辉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14日
最近,接到数起前来咨询工伤的职工因受伤时超过退休年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认定非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际对此有明确的意见符合条件的应认定为工伤。
很多认定案中认定为非工伤的理由一般都是“超过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那么就无法认定工伤,因为它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那么,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不是全部不属于劳动关系呢?
我们在此根据法律明确以下几点基本意见。
第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超过退休年龄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见
不管《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不是以“是否超过退休年龄”唯一判断标准的。
第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应当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为界限。
1997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依序。其协议解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即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已于20107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914日起施行。由于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被返聘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各地实践操作中观点不一,这次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其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标准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从此也否定了以“超过退休年龄”来确定劳动关系的观点。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97页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做了详尽分析,作出结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所以,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务关系;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20103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775
所以,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还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较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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