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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陈某涉嫌盗掘古墓罪

作者:江晓辉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17日
案情介绍:
陈某涉嫌盗掘古墓罪
案情分析: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陈某提供辩护,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请参考:
一、被告人陈某不构成盗掘古墓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才构成盗掘古墓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刑法明文规定只有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才构成犯罪。
本案陈某共参与了三次挖掘坟墓的行为,其中有两处坟墓有鉴定书鉴定:冷水尖水库附近的为元代至明代古墓;历尧宋家山处据以往经验判断为元代至明代古墓,另一处荷塘山上坟墓无鉴定书鉴定是否为古墓。
古墓即为古代的墓葬,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古墓都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不是挖掘古墓就一定构成本罪,必须盗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才构成本 罪。同时,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也证实,现有科学条件无法证明被告人欧阳某某等人盗掘的古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本案公安、检察院并没有证据、鉴定书证明这三处坟墓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依法不能成立。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第二、第三次盗掘古墓所得赃物,一无买家、二无实物印证,被告人盗掘实际所得。且,各被告人对第二次盗掘古墓所得香炉销赃及分赃数额,供述不一。
2、第五次盗掘所得赃物无实物印证、没有销赃人到案无法确定。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第六次盗掘古墓的行为,属于行为预备,不构成犯罪。因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触及古墓,地下是否有古墓尚不确定。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盗掘古墓获取的非法利益,缺乏足够证据印证。其指控的犯罪金额,依法不能认定。
三、假设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认为应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盗窃文物的级别和件数,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应根据盗窃金额和次数,进行定罪量刑。具体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的供述及鉴定结论书证明,各被告人是为盗窃文物获取非法利益而盗掘古墓。因此,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国家一般文物的行为。
2、 《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 的量刑幅度处罚。由此可见,《解释》对盗窃文物进行处罚的立法精神是,盗窃国家文物的犯罪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是被盗文物的等级和件数。盗窃文物级别越高,处 罚越重。这一处罚原则,充分体现了刑法中罪行相适应原则。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如果以盗窃金额作为盗窃文物的量刑依据,势必造成盗窃一件价值一万余元的 一般文物比盗窃两件三级文物量刑重。这不仅违背《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同时也与《解释》第九条盗窃文物级别越高、量刑越重相矛盾。
3、虽然《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盗窃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按犯罪金额进行定罪量刑。但该条适用的犯罪对象是,馆藏的一般文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 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馆藏文物是指博物馆、文物机构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显然,本案被告人盗 窃的文物不属于馆藏文物,属于地下文物。因此《解释》第一条第八项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因此,假设被告人盗窃文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应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案被告盗窃一般文物的件数,按盗窃三级文物进行量刑。
四、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及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是在第六次探寻古墓下山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各被告人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第三次、第五次盗掘古墓的犯罪事实。因此,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五、 被告人当庭认罪伏法,依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第12目规定,具有从轻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陈某虽涉 犯罪,但均因生活所迫所为,被告人家庭经济拮据,被告人身体有较严重疾病,需大量金钱治疗,两个小孩,一个在外求学,一个小孩还需抚养,还需被告人抚养。 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具从轻情节。
综上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退一步而言,即使构成盗窃罪, 也应根据所盗窃文物的级别和件数适用《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按盗窃三级文物进行量刑。同时还应考虑被告人陈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自首情节。同时被告 人陈某系因家庭困难及法制观念淡薄而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参考。

审判结果:
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000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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