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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代买毒品未获利 也可能担刑责

作者:江晓辉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02日
基本案情

  吸毒人员王某得知张某最近要从外地回来,就打电话给他,让他为其代买3000元的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同时他把3000元钱打到了张某的银行卡上。

  张某从卡上取出王某打过来的3000元钱买了毒品海洛因,当他下车来到王某的家门口时被抓获。

  公安人员当场从张某身上收缴毒品海洛因11.274克及杜冷丁2支、一次性注射器等物。经查,该批毒品确系王某准备用于自己吸食。

  代买毒品的张某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呢?

  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以本案中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8条

  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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