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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降低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细则

作者:江晓辉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07日
一、关于规范办理车驾管业务收费
 
  为减轻群众负担,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文件精神,从今年101日开始,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全面下调收费标准,平均降幅 达到30%。具体是:每人次大车降低230元,降后标准为530元;小车降低200元,降后标准为460元;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降低124元,降后标准为 286元。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件要求,从今年101日起,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
 
  近期,省公安厅还在全省开展了一次清理依托车驾管业务产生的各类违规问题专项整顿工作,重点解决依托车驾管工作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为其他部门和企业收 费把关(例如把关收取考试场地适应性训练费)、强制或者指定提供有偿服务等违规收费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 提升业务工作规范化水平,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力增强公安机关服务意识、规范意识,杜绝依托车驾管业务工作产生的各类违规问题。对存在乱收 费等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民警的责任。同时,总队设立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0791-87286666 欢迎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
 
  二、关于解决驾驶人考试积压问题
 
  近年来,公安部进一步严格了驾驶人考试标准,特别是今年以来,科目二增加了场地模拟项目的考试,科目三增加了考试里程的要求,单次考试时间大大增加。同时,今年我省大力推进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自动评判系统应用,因此在少数地方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出现了一定的积压现象。
 
  为妥善解决考试积压问题,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申领驾驶证的需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落实以下工作措施:一是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快 考试场地建设和改造工作力度。在全省现有50个科目一考场、40个科目二考场、36个科目三考场的基础上,对科目二考试场地和科目三考试线路较少的地方, 督促加快新建改建工作进度,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考试需求。二是落实分科目收费制度。不得要求群众一次性交纳所有考试科目费用,减少群众先交费后等待的不合理 现象。三是加强培训质量监督。会同交通运管部门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参考人员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意识,保障考试的流畅性,提高考试组织效率。
 
  三、关于方便群众报考工作
 
  为方便群众报考驾驶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各地一是进一步拓宽报考渠道,允许驾校集中报考、业务窗口报考、个人互联网报考多种报考方式,符合条件的 都必须受理,受理后按照先后顺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安排考试。二是进一步减少报考限制,对外地暂住人员和以个人名义的报考,只要是真实在本地暂住、居住并 有实际考试需求的,一律予以受理,不得增设任何附加条件。三是从10月起,将各地驾驶人报考情况在红绿灯网站“网上车管所”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管理
 
  自201051《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不断规范登记,加强路面管理,截止20139月,全省共登记非机动车47万余辆,超 标车160万余辆,全省非机动车和“超标车”行车秩序有一定改观,因非机动车和“超标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有所减少。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超 标车”生产销售源头难把关;群众大量已购买的“超标车”不能登记上牌;交通秩序难管理、事故处理难度大等。对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度重视,于2013 5月专门组织了一次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突出问题调研,收集其他省市管理经验,并梳理问题、研究办法。目前,按照省人大内司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工作要求,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作为具体责任部门,已启动修改《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将进一步梳理和解决非机动车管理(含超标车)的突出问题,尽可 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同时,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源头管理,落实部门责任,规范非机动路面通行秩序。
 
  五、关于解决群众上牌前的违法信息消除问题
 
  由于交通违法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延时等原因,部分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有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消除,导致号牌在重新启 用后,损害了新车主的合法权益。为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已做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业务要求。各交警支队从9月起,对办理车辆注销、转出登记的车辆号牌,在月 底前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存在违法信息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形成常态工作机制,尽量从源头上减少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二是进一步方便群众反映问题。总 队已在红绿灯网站和总队微博公布了各交警支队、大队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群众如发现有上牌前的违法记录信息,可通过电话或者网络进行反映,不需要再上门 到交警部门反映。三是进一步加快处理速度。从9月底起,对群众反映此类情况经审核属实的,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将减化工作流程,承诺在一个工作日办结。
 
  六、关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罚缴和记分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保障全省贯彻违法处理和记分规定的统一性和有效性,总队要求各地:
 
  一是坚决执行交通安全违法异地罚缴工作。对机动车在本省范围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法事实无异 议,在全省任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交通违法异地罚缴业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无故推托、拒绝办理。
 
  对本省机动车在外省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在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处理的,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无故推诿、拒绝办理。
 
  对机动车在本省范围内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予以警告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违法异地罚缴业务时,当事人有异议的,告知其到违法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二是切实规范违法记分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依法依规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简单方法处理交通违法。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通过辨认证据图片、图像或者当事人书面陈述和签字确认、询问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审查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方式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经过辨认证据图片、图像或收集证人证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方式,能够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固定证据,对 驾驶人依法处罚并按规定予以记分。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能够证明接受处理人与 相应交通违法信息相关联的证明材料,通过审查确定机动车驾驶人后,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并按规定予以记分。对驾驶人已辞退、离岗等特殊情况,要收集证据材料, 上报至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而不予记分。
 
  对证据图片、图像不能清楚显示机动车驾驶人体貌特征时,应当按照规定启动调查程序核实机动车驾驶人,经过调查核实确实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可以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而不予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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