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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求爱遭拒蒙面强奸女友,事后继续相处,是否构成强奸罪

作者:江晓辉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08日
偶然在中国法治网看到一个有争论的案件,在此根据我的办案思路提出一些分析探讨,供大家参考。
【案情】
 
靳峰是黑龙江大庆市喇嘛甸镇一未婚男青年,其不但没有正式工作,而且还染上一些赌博、酗酒、玩耍等不良习惯。去年3月经邻居搭线与同村的女青年郝莲莲(22岁)开始谈恋爱。在恋爱过程中,靳峰的不良恶习不断暴露出来,并被对方发现,于是郝莲莲便向男友靳峰提出来分手,中断两人的恋爱关系。因郝莲莲长得漂亮可爱,故靳峰多次想与对方和好,并多次到郝莲莲家求情,但都遭到对方的严厉拒绝。心灰意冷的靳峰,一气之下便到市区打工,但一直对郝莲莲怀恨在心,并念念不忘。
 
同年1026日晚上8许,因思念感情之痛的靳峰便化装成蒙面人,在郝莲莲外出回家一条小路上,持刀威逼将郝莲莲拽到一个小树林中,对其进行了猥亵与强奸,强奸后还采取变音调的方式威胁:“如果你报案,我要杀死你全家!”回到家后郝莲莲向父母诉说其遭遇的一切。为了名声和安全起见,郝莲莲及家人还是决定不报案。
 
半个月后,靳峰发现没事,就辞掉工作回家。到家后,其买了不少礼品到郝莲莲家再次提亲,并诉说自己对郝莲莲的真挚感情,决心改正自己的缺点。在郝莲莲的母亲劝说下,鉴于自己被人强暴过,郝莲莲最终同意了靳峰的求爱。恋爱一两个月后,两人便进入了爱情甜蜜的轨道,并多次自愿发生了关系。
 
在两个人相处比较甜蜜时,靳峰由于说话不慎,说漏了嘴,把自己强奸的事情说出来了。郝莲莲听到之后,差一点气晕过去,原来害苦自己正是靳峰,其一气之下再次提出与靳峰分手,并以被靳峰强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侦查起诉到法院后,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在合议时就靳峰的行为否构成强奸罪形成两种皆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靳峰第一次与郝莲莲发生性关系虽然违背其意志,但后来双方恋爱又自愿发生性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不以强奸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靳峰第一次与郝莲莲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评析】
 
认定靳峰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主要争议在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有关规定。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的规定。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即本案靳峰在第一次与郝莲莲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其意志与她发生的性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依据刑法应当接受法律的惩罚。
而《解答》中做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情形一般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者是熟人之间,第一次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根据我国的女性特点“半推半就”或者是当时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并不很严重、很恶劣的情形,后面又得到了该妇女的原谅和认可,从“事后并未告发”并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中体现出来、验证女方之前的意志并没有被根本违背。
对那些在第一次性行为严重违背妇女意志,后来虽然该妇女也多次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后来还是告发而又不原谅的,司法实践中也一般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解答》中所说的情形,都是指妇女知情的情况下,即她知道第一次违背自己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和以后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是同一个人。
 
所以,构成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一定要透过表面现象和外在形式看到事物的本质,从本质方面看问题。《解答》中所说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的这种情况,也正是从本质方面看问题的,即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情形。
所以,本案行为人靳峰违背郝莲莲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且事后又没有得到郝莲莲的原谅和认可。依法应当认定靳峰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正确的。
(文中人名全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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